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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刘正友、刘玉香与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正友,刘玉香,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财保7号申请人:刘正友,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玉香,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苗族。被申请人: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荣,男,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刘正友、刘玉香与被申请人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正友、刘玉香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武冈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冈市东西连接线拓建工程的工程款42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经审查,申请人刘正友、刘玉香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陈海荣系朋友关系,陈海荣以被申请人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14年4月29日向申请人刘正友借款280万元,2015年4月1日向申请人刘玉香借款40万元,同日向申请人刘正友借款31万元,2015年10月25日向向申请人刘正友借款30万元,2015年11月2日向申请人刘正友借款9万元,以上共计39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三分,借款时间六个月。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以资金紧张为由,分文未还,已产生利息近30万元。申请人现得知被申请人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武冈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申请查封、冻结,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正友、刘玉香因情况紧急,为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武冈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永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冈市东西连接线道路拓建工程的工程款420万元。冻结时间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4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惠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