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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恢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家洪与魏兴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恢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陈家洪。被执行人:魏兴洪。陈家洪与魏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泽民初字第06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魏兴洪欠原告陈家洪借款433000元,于2012年6月5日前还33000元;7月15日前还100000元;8月15日前还100000元;9月15日前还100000元;10月15日前还100000元,如有一期不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债权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43958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魏兴洪的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魏兴洪房产一套,该房产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拍卖裁定、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泽民初字第0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石守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