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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5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85卓奎申请执行段天碧、黎静、宋跃明、肖天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奎,段天碧,黎静,宋跃明,肖天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85号申请执行人卓奎,男,1989年7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经常居住地瓮安县。被执行人段天碧,女,1959年3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瓮安县瓮水办事处。被执行人黎静,女,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经常居住地瓮安县瓮水办事处。被执行人宋跃明,又名宋耀明,男,1977年7月21日生,苗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被执行人肖天洪,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关于卓奎诉段天碧、黎静、宋跃明、肖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告段天碧、黎静、宋跃明、肖天洪差欠原告卓奎借款本金十万元及利息,在2015年12月30日前,被告段天碧自愿偿还借款本金六万元及利息,被告黎静自愿偿还借款本金四万元及利息,被告段天碧、肖天洪、黎静、宋跃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5月开始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被告段天碧自愿承担,与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并给付,被告肖天洪、黎静、宋跃明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宋跃明履行了2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段天碧、黎静、宋跃明、肖天洪达成和解协议,段天碧承诺于2016年5月10日前清偿债务,被执行人黎静、宋跃明、肖天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俊丽审判员  郑 橙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典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