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003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与齐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齐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3民初64号原告: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乡新城村。法定代表人:侯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卞宇杰,该公司职员。被告:齐南,女,汉族。原告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齐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被告不明确,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给原告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