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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陕西三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蓝田县宏辉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三丰食品有限公司,蓝田县宏辉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580号原告陕西三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嘉铭,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宇娟,陕西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田县宏辉购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晓辉,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三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田县宏辉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三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三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三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39.5元,由原告陕西三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