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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范光猛与焦裕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光猛,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40号申请人:范光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人:焦裕良,男,住齐河县。申请人范光猛与被执行人焦裕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2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焦裕良驾驶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焦裕良驾驶的鲁AXX**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3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静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