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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西敬,张学武,王宝珠,许昌县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91号申请执行人王西敬,男,被执行人张学武,地址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莲城大道法院家属院*单元*楼*户。被执行人王宝珠。被执行人许昌县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被执行人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王西敬申请执行张学武、王宝珠、许昌县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西敬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1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县人民法院本院的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飞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现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