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2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邵茂与泸州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茂,泸州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字第67号原告邵茂,男,生于1991年5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被告泸州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阳区泰安镇平安路2号。法定代表人曾朝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茂与被告泸州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茂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宗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