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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朱冠初与刘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冠初,刘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452号原告朱冠初,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0913。委托代理人李燕如,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秋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2427。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冠初诉被告刘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冠初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冠初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冠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朱冠初负担。审判员  黄焕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泽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