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三门县志欣起重机配件经营部与浙江省三门德慧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志欣起重机配件经营部,浙江省三门德慧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226号原告:三门县志欣起重机配件经营部,经营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226号,经营者张建,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恼里镇蔡占村0153号。委托代理人:王昌妙,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三门德慧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148129169C。住所地:三门县珠岙镇高枧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振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三门县志欣起重机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浙江省三门德慧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县志欣起重机配件经营部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志欣起重机配件经营部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志欣起重机配件经营部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三门县志欣起重机配件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叶未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