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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执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吴伟与巴州劲禾源种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巴州劲禾源种业有限公司,周应云,张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3执190-1号申请执行人吴伟,男,汉族,1983年9月1日出生,住库车县。被执行人巴州劲禾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袁玉霞。第三人周应云,女,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第三人张爱民,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本院在执行吴伟与巴州劲禾源种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周应云、张爱民系被执行人的投资人,且开办时有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周应云、张爱民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周应云、张爱民应当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吴伟承担责任。周应云、张爱民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吴伟清偿债务27537.77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健二O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刘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