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芗执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福建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万安凌度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万安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万安凌度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93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福建万安凌度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苏万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万安凌度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3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9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