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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02罗三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三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92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三平,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010051636,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初中文化,住黄石市大冶市金山店镇白云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三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宏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5日,被告人罗三平携带一根钢筋去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海工业区5栋4楼艾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用钢筋将大门撬开后盗走显示屏一批(物价部门建议参考价人民币256450元),所盗显示屏被被告人罗三平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裴金龙。后被告人罗三平将赃款人民币12万存到中国银行卡6013822000656177352上,之后其又分两次从该银行卡取出人民币18万余元。2015年7月17日其在福永白石厦万福盈旅馆846房间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里缴获现金人民币189350元,从其身上缴获苹果6手机一部。经被告人罗三平辨认,缴获现金中的人民币12万元系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三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物证涉案人民币189350元、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告人抓获经过、被告人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送货单以及收据单等证据、证人严兴起的证言、被害人庞保中等的陈述、被告人罗三平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建议函、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讯问录像光盘一张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三平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赃款已缴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三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89,350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深圳市艾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责令被告人罗三平推退赔被害单位剩余经济损失人民币67,100元;扣押在案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正 齐人民陪审员 陈 施 宁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璇(兼)书 记 员 黄 永 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