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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孙景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孙景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远委托代理人王建华,衡水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继业,衡水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景福。本院在执行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景福名下的冀T号汽车一辆、冀T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8年1月18日。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