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严文与冯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文,冯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严文,居民。委托代理人钟君,常德市鼎城区钟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金华,居民。现在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同春村小学教书。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文与被告冯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345元,由原告严文承担。审 判 长 王小勇人民陪审员 王昌华人民陪审员 宋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鲁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