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5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李文峰与武鑫、马燕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峰,武鑫,马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234号之一原告李文峰。被告武鑫。被告马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峰与被告武鑫、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52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武鑫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河圣地南区2号楼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码为00**)。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武鑫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河圣地南区2号楼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码为00**)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