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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执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黄秀香与何晓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香,何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牙执字第477-1号申请执行人黄秀香,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何晓强,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申请人黄秀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牙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5916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黄秀香与被执行人何晓强于2016年2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晓强于2016年3月15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黄秀香259165元、并向法院交纳执行费3787元,担保人郭海俊用工资收入为被执行人何晓强提供担保,保证协议履行。但被执行人何晓强到期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何晓强的担保人郭海俊在建行的工资收入(账号6227000431200094407),扣够262952元(含执行费3787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执字第4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