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4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雷航锋与乐清市新世纪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航锋,乐清市新世纪大酒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4014号原告:雷航锋。被告:乐清市新世纪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叶仁洁,总经理。原告雷航锋与被告乐清市新世纪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雷航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原告雷航锋负担。审 判 长 郑琦霞人民陪审员 吕建云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卢志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