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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4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雷航锋与乐清市新世纪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航锋,乐清市新世纪大酒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4014号原告:雷航锋。被告:乐清市新世纪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叶仁洁,总经理。原告雷航锋与被告乐清市新世纪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雷航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原告雷航锋负担。审 判 长  郑琦霞人民陪审员  吕建云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卢志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