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鲍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614号原告:鲍某某,女,住柳河县。被告:苗某某,男,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