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付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付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0949-2。法定代表人李郑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付攀,男,汉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付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付攀向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656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付攀承担。因被执行人付攀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付攀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65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1731元。另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6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攀的银行存款173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付攀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6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