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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光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范光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259号原告: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负责人:刘品昌,系该分公司经理原告:范光如,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诉被告范光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圣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