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毛建雄与廖小伟、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雄,廖小伟,潘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199号原告:毛建雄。被告:廖小伟。被告:潘玲玲。原告毛建雄为与被告廖小伟、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毛建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小伟、潘玲玲经本院合法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廖小伟分别于2015年10月24日、同年10月30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5年12月19日通过支付宝的形式再次向原告借到人民币6000元。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小伟、潘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毛建雄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叶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