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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昆山双达锡业制品有限公司与昆山钰莹电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双达锡业制品有限公司,昆山钰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财保20号申请人昆山双达锡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陆杨富杨路7号。委托代理人叶云开,系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昆山钰莹电子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善浦西路156号。申请人昆山双达锡业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帐户资金11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昆山钰莹电子有限公司帐户资金11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帐户资金不足110万元,只能进,不能出,账户资金超出110万元,其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二、查封申请人昆山双达锡业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昆山市周市镇陆杨富杨路X号X号房(房屋产权证号27**)、X号房(房屋产权证号27**)、X号房(房屋产权证号27**)(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变卖、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期提交续保申请,逾期不起诉或未提交续保申请的,本���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益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