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4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韦遗选、韦秀、韦某排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遗选,韦秀,韦某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04刑初53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遗选,男,生于1977年2月21日,广西武宣县人,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韦秀,曾用名韦遗袖,男,生于1974年7月8日,广西武宣县人,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止;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韦某排,男,生于1986年6月12日,广西武宣县人,壮族,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遗选犯抢劫罪、盗窃罪,韦秀犯盗窃罪,韦某排犯抢夺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遗选、韦秀、韦某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韦遗选、韦秀、韦某排预谋盗窃,三人窜至G5京昆高速公路绵阳至成都1661段蹲点守候,恰逢李某某、孙某某驾驶货车在此处休息,韦某排趁孙某某不备,将孙某某的挎包抢走,将包内的2000元现金及项链一条非法占为己有。被盗现金2000元及项链已经返还失主。2.2015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韦遗选、韦秀、韦某排预谋盗窃,三人窜至G5京昆高速公路1661段,恰逢王某、谭某某驾驶货车在此处停靠休息,韦某排趁王某下车之机进入货车实施盗窃,被谭某某发现,后王某对韦某排进行追赶,韦遗选见状持木棍击打王某。3.2015年11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遗选、韦秀、韦某排预谋盗窃,三人窜至G5京昆高速公路绵阳至广元1661段蹲点守候,恰逢谈某某、代某某驾驶货车在此处停靠休息,韦遗选趁谈某某不备,将谈某某的一部中国移动CMCCN1max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57元。现该手机已返还失主。2015年11月27日,侦查人员在绵阳市火车站外将韦遗选、韦遗牌、韦秀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韦遗选、韦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遗选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韦秀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韦遗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不予认可,其辨称自己没有用木棒打过人。被告人韦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其辩称:自己在作案中只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望法庭能从轻对其处罚。被告人韦某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韦遗选、韦秀、韦某排预谋盗窃,三人窜至G5京昆高速公路绵阳至成都1661段蹲点守候,恰逢李某某、孙某某驾驶货车在此处休息,韦某排趁孙某某不备,将孙某某(女,本案被害人)的挎包抢走,将包内的2000元现金及项链一条非法占为己有。被盗现金2000元及项链现已经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韦某排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开始他堂哥(韦遗选)说带他出来找钱,韦秀是韦遗选联系同他们汇合的……2015年11月23日下午到的绵阳,他们三个在绵阳永兴找了一辆车,韦遗选同司机谈好……就走到了一条高速公路的边上,到了晚上,他堂哥就给他说,当有货车停在高速路上的时候,看到司机从车上下来就去偷钱,然后他们就商量,三个人间隔几米分开站在路边,看到能动手偷的车就距离最近的那个人去偷,剩下的两个人就在原地放风。大概到了24日凌晨,他待的地方十米远左右停了一辆拉了很多三轮摩托车的货车,因为离他最近,他就悄悄顺高速路边靠近货车,大概距离两三米的位置我就停下来观察,货车司机是个男的,先下车小便然后又上了车,车上还下来个女的,那个女的就在车子周围转,他观察了几分钟,那个女的准备从副驾驶上车的时候,他就冲了出去,去抢她身上斜跨的一个包,他拉着她的包,她正好往车上爬,一使劲包带就断了,然后他就顺着高速公路往车尾方向跑,大概跑了100米左右的时候,那个女的就没有再追了,他就从高速公路栏杆翻出去,就在路边等韦遗选和韦秀,等了一会他们就来了,他们就把包打开,当时他们把包里的钱拿出来数了下,是2000元整,还有几元零钱,然后还有一条白色项链和其他东西……;2.被告人韦秀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大概是2015年11月23日晚上吧,他们天黑就出发了,当时坐了辆“野的”……大概开了一个小时,就到了一个镇上,然后他们就下车了,他就在韦遗选和韦某排的带领下走了上一个断桥上面,下面就是高速路……大概到了凌晨2、3点的样子,这时候就看见断桥下面高速路边来了一辆大货车,当时车上一男一女,他们认为这就是个机会,韦遗选和韦某排下到了高速路上,他因为腿做了手术还没完全好,就一直在断桥上面,韦遗选应该在高速路边帮忙“望风”,韦某排就准备去偷那个女的身上的一个单肩包,当时他在断桥上看得还是比较清楚,那女的检查完车打开副驾驶车门刚要上车时,韦某排就趁那个女的不注意,从那个女的身后一下就把那个女的单肩包扯断,然后拿着那个包就往车后跑,那个女的当时还没反应过来,反应过来后就跟着韦某排追,喊还包……那女的没追上,韦某排从高速路护栏翻到了路边,上桥后,把包丢在地上让我们看有多少钱,韦遗选也过来了,包里有2200多元钱和一根项链……韦遗选就把包和包里的证件丢在了高速路那辆大车停车的地方……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11月23日还是24日,他和妻子孙某某驾驶鲁P831**长板车,凌晨2点多,从成渝立交转到成绵高速的地方,发现车有点漏水就把车停在路边,他让他老婆下车去看是否严重,看了没啥问题就打开副驾驶门,这时他听见老婆在喊叫,他马上下车看,看见他老婆在车后跑,边跑边喊抢劫了,他什么都没看见,没过一会,他老婆好像没追上就回来了,他就问咋事,老婆说检查完准备上车时,突然发现斜挎的布包被人一下就拉断抢起跑了,马上去追,只看见一个黑影……包里放了2000多元,一根项链,还有身份证、驾驶证等,他们就报警了,没一会,突然啪的一声,被抢的布包被人从高处丢了下来,他看见立交桥上有一个黑影,不远处还有2、3个黑影,包里的现金和项链不见了。4.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在被告人处扣押的现金2000元、项链已经发还给李某某;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某辨认包被抢地点;二、2015年11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遗选、韦秀、韦某排预谋盗窃,三人窜至G5京昆高速公路绵阳至广元1661段蹲点守候,恰逢谈某某、代某某驾驶货车在此处停靠休息,韦遗选趁谈某某(男,本案失主)不备,将谈某某的一部中国移动CMCCN1max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57元。现该手机已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韦遗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们第四次到绵阳这边高速路上盗窃就是昨天,当天晚上8点钟,还是在永兴市场那边找的私家车司机……他们三个人还是按照前两次的路线,走到了对面公路有停车带的水沟那里等路过停车的大货车,一直等到差不多半夜12点钟左右,有一辆很长的大货车停到对面,驾驶员位置下来一个男的去后面小便…..他上去开门偷东西,韦某排在车下帮他看着那个司机,当时他站在门下面的踏板上把驾驶员那边的们打开就看见车子档位那里一部手机(直板触摸屏手机),他就把手机拿了,之后他就和韦某排跑到隔离带和韦秀汇合,之后他们三人就一起回到水沟下面,他就把手机交给了韦秀,当时看到那个货车司机上车后就把车开走了,他们三人继续在水沟里等路过停下的货车;2.被告人韦某排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1月26日吃过晚饭后,他们三个坐“907”到村子下车后,还是去前几天那段高速路等下手的机会,大概今天(11月27日)凌晨一两点的时候,他们发现躲的位置对面车道有一辆大货车停在路边,他和堂哥在隔离带躲着,看到车上下来两个男的到车头去方便,他们两人就迅速穿过隔离带,跑到车前面,他堂哥就把驾驶位车门拉开,从车里偷了样东西出来,就往车尾跑,他也跟着跑,跑了十几米后,又穿过隔离带,回到他么来时的那边,等了一会韦秀来了,他堂哥就把偷的东西拿了出来是一部手机(灰色触摸屏智能手机);3.失主谈某某的陈述,证实11月27日他和代某某驾驶甘L311**货车从陕西往成都,到张家坪高速路口分路口时,把车停在路边的辅道,停车的地方上面有一座桥,他们两人就去小便,这时安代民发现车门开了,知道可能是小偷,他们就准备过去制服小偷,小偷也惊了马上下车来,他们追了不久看见小偷同伙也站在车头前面,两人手里拿着很长的钢管,他们还是怕了就停下来,三个小偷就跑了;清点发现车头睡觉的地方一部手机被偷了,是一部合约机银白色黑屏直板机……4.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实的情况与谈某某的一致;5.接受证据清单、购机协议,证实谈某某提供其被盗手机的购买凭证;6.绵阳市游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57元并向当事人告知的情况;7.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的手机已返还谈某某;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谈某某辨认被盗地点的情况;三、2015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韦遗选、韦秀、韦某排预谋盗窃,三人窜至G5京昆高速公路1661段,恰逢王某、谭某丽驾驶货车在此处停靠休息,韦某排趁王某下车之机进入货车实施盗窃,被谭某丽发现,后王某对韦某排进行追赶,韦遗选见状持木棍击打王某。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韦某排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1月27凌晨一两点,他堂哥韦遗选偷了一部手机后(审理查明的第二次事实),他们觉得天还没亮,就再等一会,看还有没有下手的机会,大概过了接近一个小时左右,对面的车道停了一辆货车……他们看见驾驶位门打开,一个男的司机从车上下来去方便,他跑前面,韦遗选跟在后面,韦秀还是在隔离带,他迅速跑到驾驶位,踏在车上刚把车门拉开看到车上还躺着一个女的,这个女的也看到了他,大声喊了一句:“偷钱了!”,他当时吓得就往隔离带跑,韦遗选也往隔离带跑,他看到韦遗选和韦秀手里都拿的有木棍,男司机来追他,韦遗选和韦秀他们其中一个用木棍(从树上掰的树枝)打了一下男司机,还超那个方向丢了石头,他穿过隔离带后……在水沟那里等了几分钟,韦遗选和韦秀就下来了;2.证人王某的陈述,证实11月27日凌晨2点过,他和妻子谭丽红驾驶陕C528**红色东风天龙货车行至成绵高速绵遂高速入口匝道延伸路段时,他下车检查刹车临水器,他妻子睡在后排卧铺,不到2分钟听到妻子大声喊他名字,他马上跑到驾驶室门口,发现两个人从他车的位置往高速公路绿化带上跑,他老婆说有人来抢劫刚跑了,他马上追,追到大约1米时,这人突然返过身来,手上拿一根白色木棒,往他头上打,他抬左臂去档,当时把手臂打肿了,这时他妻子在车上喊没有掉东西叫他马上走,他就往车上跑……3.证人谭某丽的证言,证实王某刚下车不到2分钟,驾驶员的车门就被打开了,上来一个人在方向盘旁边乱翻,她就喊她老公,边喊边推那个男的,那个男的马上跳下车,她老公马上去追,他看见两个男的往高速公共路隔离带跑,她马上清点东西,发现没有东西被抢,她马山喊她老公赶快走……他们安全了就打110报警,这时她才知道她老公被人用木棒打了……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辨认出用棒打自己的男子就是韦遗选,谭丽红辨认出偷东西的男子就是韦某排;5.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经检查,左上臂表皮脱落,周围不规则皮下出血。本案的其他证据:1.被告人韦遗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韦秀、韦某排在老家的时候就说出去偷东西,想的是到外省高速路上去偷过路货车上的包……他们到了绵阳就租了一辆私家车,到了晚上8点天黑以后,就让司机送他们到高速路下面,并约好第二天早上5点钟过来接,然后他们看到高速路边停的有大货车他们就守在附近,等车主下车去解手的时候,就过去偷驾驶室里的包、钱、手机这些……因为韦秀脚不好,就负责在下面看人,他和韦某排负责到驾驶室里盗窃财物,一般谁离车近谁就上去偷;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主要在永兴综合市场外跑野的,是一辆黑色吉利轿车,川BTE9**号,从11月23日下午6点过至27日早上6点,每天都是他开车接送3个广西人到东林乡为甚远前上下车……他们在车上不咋个说话,聊的也是当地话,他听不懂;3.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受、立案以及三名被告人归案的情况;4.户籍信息,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5.接受证据清单、收费站发票,证实证人刘某某提供11月24日至27日经过绵广科学城站至绵广绵阳北站收费站时的发票;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韦遗选有犯罪前科、被告人韦秀系累犯的情况;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8.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对从韦秀处查处的手机进行价差,提取手机内信息,韦秀与他人短信记录,提取内容:下雨白白在山上等一个晚上,有点共几千,到四川绵阳,早收工了没有车接送,跑没他们快,我只是看人等语言;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调取程序合法,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韦遗选、韦秀、韦某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抢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在该次事实中对被告人韦某排的行为构成抢夺罪、韦秀、韦遗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指控,经查,三名被告人共谋盗窃他人财物,但被告人韦某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并未超出他们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其抢夺行为应当包含在被告人韦遗选、韦秀的主观概括范围之内;故被告人韦遗选、韦秀、韦某排在该次犯罪事实中均构成了抢夺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认为被告人韦遗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经查,三名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失主发现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韦遗选为抗拒抓捕持木棒击打失主的行为,该暴力程度尚不足以让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故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成立;三被告人在该次事实中的行为属盗窃未遂,但因现有证据无法明确该次盗窃对象涉及的财物及其价值,故不定罪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次盗窃事实,因盗窃金额未达到定罪标准,亦不定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韦遗选、韦秀、韦某排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韦秀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遗选有犯罪前科,亦可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韦秀称自己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辩解不予采纳;综上,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遗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韦秀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韦某排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 桃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兴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