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2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戴连会、戴爱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戴连会,戴爱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179号之一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椒江区东环大道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075314952Q。负责人:黄忠勇,行长。被告:戴连会。被告:戴爱燕。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浙1002民初217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被告戴连会、戴爱燕共有的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寒山路73号的房产。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付清欠款且撤回起诉为由,申请解除本案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戴连会、戴爱燕共有的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寒山路7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谭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廖羚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