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204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波与中新房(内蒙古)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波,中新房(内蒙古)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4执1067号申请人范波,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被执行人中新房(内蒙古)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范波与中新房(内蒙古)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第181号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向金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向金权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新房(内蒙古)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满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