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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发民与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民,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刘发民,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友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尧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辉,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等五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发民分五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刘发民借款1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期间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东方世纪广源大厦住房一套,房号为31204号,合同号为Y12011869。2015年10月22日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评估,陕西建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陕建业房评(2015)第11303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为692800元。2015年12月21日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2016年元月29日陕西开泰拍卖有限公司在西部产权交易所一层公开拍卖该房产,但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经查,本院查封该房产时权利人分别为刘发民、韩炜烽、刘果,现三权利人形成一致意见,协商如下:刘发民、韩炜烽、刘果同时申请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等案,总执行标的为1834345元,本次执行到位房产价值为138.02万元,部分执行到位,三人应按比例受偿。刘果同意放弃本次分配,对此刘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将韩炜烽所抵房产剩余160735元转移至刘发民申请的五案中,双方之后自行结清经济手续,刘发民仍有26245元未执行到位,其自愿放弃。刘发民、韩炜烽、刘果对该协议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刘发民同意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作价692800元以物抵债。本院依法作出(2015)临潼执字第00453-4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刘发民以物抵债受偿案件款692800元。先前已领取本案案件款9071元,另案申请人韩炜烽支付申请人刘发民案件款160735元,合计案件款862606元,(2015)临潼执字第00453号案件已抵扣443950元、(2016)陕0115执恢22号案件已抵扣101150元,剩余房款317506元。本案执行标的为101150元,用执行到位的剩余房屋款抵偿该债务,现剩余房款216356元用于清偿其他以刘发民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本案执行费1400元申请人刘发民已交纳。(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