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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胡继棋与张德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继棋,张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92号申请执行人胡继棋,男,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执行人张德明,男,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胡继棋与被执行人张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德明未自觉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2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学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