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大连益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与大连鑫晟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益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大连鑫晟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民初423号原告大连益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伟,系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鑫晟门窗有限公司原告大连益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大连鑫晟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袁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13年9月30日、2013年11月12日、2014年8月6日三次从原告处购买门窗五金配件,货值共计27,770元,货款一直未给付。2014年9月底,在原告不断催要下,被告出具金额为27,77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用以支付拖欠的上述货款,指示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存取。2014年10月10日原告承兑该转账支票,发现该支票为空头支票,银行于2014年10月15日发出《退票通知书》。后,原告不断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未予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7,770元;2、被告支付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上述货款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间往来均是口头交易,由被告提出需要货物的数量和品种,原告进行供货。2013年9月30日、2013年11月12日、2014年8月6日,被告分三次从原告处购买YY平开五金件、塑钢内开内倒五金件、发泡剂等门窗五金配件,货值共计27,770元。2014年9月底,在原告不断催要货款的情况下,被告为原告出具了金额为27,77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指示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存取。同时,被告将原告手中持有的供货单原件三张收回。2014年10月10日,原告到银行承兑支票时发现转账支票为空头支票。此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索要欠付的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转账支票、退票通知书、供货明细、电话录音记录整理材料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为被告供货,双方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从原告提供的转账支票、供货明细及录音资料来看,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借故拖欠不支付,实属无理。据此,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7,770元的部分,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据此,原告主张利息的损失及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鑫晟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益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货款27,77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陈袁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雅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