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燕诉被告马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燕,马少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236号原告张海燕,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郭金文,系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少鑫,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燕诉被告马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故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1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任 海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地雅加木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