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宋光志与彭耀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光志,彭耀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728号原告:宋光志。委托代理人:余太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彭耀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光志诉被告彭耀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光志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光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光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光志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干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