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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6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雪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蔡雪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494号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韩从辉、汪卫峰,该公司职员。被告蔡雪清,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雪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志阳审 判 员  许珊妹人民陪审员  江连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鹤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