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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顾剑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顾剑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1682号原告杨洪。委托代理人单某某。被告顾剑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5号杨浦商城2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顾剑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