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02民初59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泽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3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8月因原告脚受伤在娘家居住几日后回家发现被告外出且被告没有手机,无法联系,原告遂回娘家居住。2015年5月原告首次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被告答应原告的要求均未做到,双方分居至今。另被告经常赌博,不回家。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双方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婚姻登记信息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2.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曾于2015年5月起诉离婚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经当庭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其所载内容能够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认定。结合法庭调查及认定的上述有效证据,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月13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8月,被告未告知原告便离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2015年5月,原告首次起诉离婚未果,现因双方仍未和好,故原告于2016年3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夫妻作为共同生活伴侣,应互谅互让,遇到问题应积极面对,及时沟通,化解矛盾。本案中,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由此可以说明双方婚前已有所了解且婚后已培养了一定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只要双方今后能互谅互让,遇到问题积极面对,主动沟通,共同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其婚姻关系应能维系并得到改善。鉴此,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诉称被告经常赌博,因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赟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