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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娄文军,娄胜利,李小栋,李群安,赵小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李群安,娄文军,娄胜利,李小栋,赵小应,河南省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抗1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路国洋商务***室。负责人:高方伟,职务: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群安,住河南省武陟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娄文军,住河北省邯郸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娄胜利,住河北省邯郸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小栋,住河北省邯郸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小应,住河南省修武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文化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程建光,职务:经理。申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李群安、娄文军、娄胜利、李小栋、赵小应、河南省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长民终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2月21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晋检民(行)监(2015)140XXXXXXXX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向东审 判 员  宋丽蓉代理审判员  郭瑞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