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招林、王杏凤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招林,王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397号申请人:杨招林。申请人:王杏凤。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招林与申请人王杏凤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寿文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招林与申请人王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枫桥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杏凤归还申请人杨招林借款30000元,定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1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6年12月29日前付清;二、若申请人王杏凤未按上述约定任一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加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申请人杨招林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及加付款一并申请执行;三、申请人杨招林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寿文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未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