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染色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日23时42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东黄线24KM+100M孝顺镇浦口小学十字路口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并提取血样。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6mg/100mL。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查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人张某、王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瑾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