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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盛区福真房地产咨询事务所与蹇万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区福真房地产咨询事务所,蹇万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2470号原告重庆市万盛区福真房地产咨询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东林二村1号附54号,组织机构代码57719106-7。负责人胡真。被告蹇万斌,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盛区福真房地产咨询事务所诉被告蹇万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盛区福真房地产咨询事务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盛区福真房地产咨询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万盛区福真房地产咨询事务所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申 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