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崔自凤与喻光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自凤,喻光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财保20号申请人崔自凤。被申请人喻光明。申请人崔自凤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14年被申请人因缺乏资金周转,向申请人借款600000元,被申请人出具借条。经申请人多次催讨,现被申请人欠本息720000元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2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辛燕云以其位于荆州区荆南路110号第4栋6门6层11室的房产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自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喻光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2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辛燕云位于荆州区荆南路110号第4栋6门6层11室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