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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丁保霞、丁书琴等与丁保军、虎亚利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保霞,丁书琴,丁遂保,丁保军,虎亚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保霞,女,1965年9月4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庆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保军,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虎亚利,女,1970年7月4日出生,回族。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书琴,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回族。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遂保,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回族。再审申请人丁保霞因与被申请人丁保军、虎亚利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书琴、丁遂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许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丁保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婷代理审判员 颜 森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