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林煜钦与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985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1999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定代理人林某,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林某某的父亲。委托代理人周亚平,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汉沙,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李旭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乾罡,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艳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物业公司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为物业公司所在地的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物业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 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