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拴珠诉前财产保全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拴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财保21号申请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1325号。法定代表人郭明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国庆,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王拴珠,男,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下村镇人。申请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州农商行)因与被申请人王拴珠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拴珠的存款4500元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泽州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拴珠银行存款45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利利第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