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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丙寅与苏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丙寅,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丙寅。被执行人苏明。李丙寅申请执行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3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3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玲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