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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行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毕如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毕如兵,赵瑞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行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宗县城。组织机构代码:00070010-3。法定代表人赵立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毕如兵,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执行人赵瑞景,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毕如兵、赵瑞景非诉执行一案,广宗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广行非审字第7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5)0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宗县人民法院(2015)广行非审字第7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尚审判员  马伟杰审判员  李凤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红涛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4月14日地点:广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张志尚、李凤林、马伟杰书记员:夏红涛主办人:张志尚讨论: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毕如兵、赵瑞景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毕如兵、赵瑞景非诉执行一案,广宗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广行非审字第7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5)0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主办人意见如下:终结广宗县人民法院(2015)广行非审字第7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合议庭人员李凤林意见:合议庭人员马伟杰意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