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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小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守民与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民,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小字第32号原告陈守民,男,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燕,女,汉族,约30岁,住正阳县。原告陈守民诉被告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守民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民撤回对被告李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彭启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