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小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守民与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民,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小字第32号原告陈守民,男,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燕,女,汉族,约30岁,住正阳县。原告陈守民诉被告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守民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民撤回对被告李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彭启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