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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7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陆某与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260号原告陆某,男,壮族,农民。被告农某,女,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向本院起诉后,又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梁震宇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