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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郑余有,程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176号原告郑余有,职业农民,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程明仁,职业农民,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余有诉被告程明仁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余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余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余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郑余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成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佟 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