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郑余有,程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176号原告郑余有,职业农民,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程明仁,职业农民,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余有诉被告程明仁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余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余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余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郑余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成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佟 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