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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明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徐治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发,徐治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322号原告刘明发,男,195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黄俊森,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治龙,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西大道政协八四厂综合楼C栋2层,组织机构代码75308866-8。负责人薛顺建,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锟,该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发诉被告徐治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发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明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依法应减半收取193.50元,由原告刘明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