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卢健与蔡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健,蔡继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008号原告卢健。被告蔡继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健与被告蔡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健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卢健负担。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桑树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