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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丁莉与罗明祥、詹京等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莉,罗明祥,詹京,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1577号原告丁莉,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郭松,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明祥,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詹京,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培金。原告丁莉与被告罗明祥、詹京、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洪 心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